文物藏品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,根据《文物保护法》等法律、法规,明确藏品征集政策和征集范围,与本馆性质、任务相符。
一、文物藏品征集范围
1、重点征集四平战役期间国共双方参战部队使用过的武器、文献、照片、生活用品及人民支前等方面的文物。
2、反映东北解放战争时期军事、政治、经济、文化和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文物资料。
3、近现代军事文献资料、照片、实物等均为征集对象。
二、征集政策和原则
1、文物征集人员必须按照战役纪念馆的性质任务规定的征集范围,广泛地、积极地、认真负责地开展文物征集工作,并经过文物签定委员会严格鉴定,合理作价后方可收购;
2、征集必须由文物保管部专职人员进行征集,并两人或两人以上经手,严禁私自征集。征集文物必须认真填写征集单据、入库凭证和填写文物卡片,征集收据上要有征集人和被征集人双方签字;
3、馆内其他部门如进行专题征集,须在文物保管部专职征集人员的配合下进行,避免造成征集混乱现象;
4、征集文物的款项手续要及时与财务部门结清,避免工作拖欠、推诿;
5、征集或外出征集的文物,应及时交文物保管部,填写各种单据、文物卡片、文物总登记号后方可与文物保管员交接入库,任何人不得私自留用和保存,如有丢失或损坏,对经手人酌情予以处罚;
6、征集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,严禁更换文物,窃为已有,一经发现应依法严格处理。
三、文物藏品入藏标准
文物是具有历史、科学、艺术价值的物质遗存。针对本馆的性质和特点,在藏品征集过程中具体到每一件东西,不一定同时具备以上三方面的价值,但至少具备其中之一。入藏文物应是反映全国解放战争时期有代表性的实物,同时,要注意征集对象的完整性、代表性。对于能填补馆藏空白的,对其完整性可降低标准。